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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转载文章 来自: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部  时间:2008-04-30 16:41:14  点击查看评论

案例简介:

    福州某建筑公司于2004年承包龙岩一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同林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该工程交由林某施工,建筑公司收取相应管理费。林某进场以后因施工组织不力,未能按业主要求及时完成工程进度,最终被业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后,林某因拖欠较多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逃遁,并私下以个人(或项目部)名义签出多张欠条给班组、民工、材料商。为弥补合同被终止造成的亏损并将债务转嫁,林某还与其同乡蔡某等人串通多报工程款、材料款、劳务费用等。而蔡某等人依据手中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程款及有关费用、利息。

案例分析:

    在施工实践中,上述案例其实屡见不鲜。在项目承包人(下称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公司关系恶化或项目亏损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往往会将承包风险转嫁给建筑公司。转嫁风险的手段之一就是以承包者名义或项目部名义甚至以公司名义对外设置债务。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如有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施工人的承包者身份或其足以构成代表公司或项目部,则该实际施工人的签字及签署的结算依据(如欠条、结算书)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即相对方可凭此结算依据向公司追讨债务。因此,在施工实践中,如何有效约束实际施工人是摆在各建筑公司面前的重要议题。再结合本案,在本案中蔡某等人在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者身份的举证上存在缺陷:其提供的欠条证据存在多处的笔迹不一致,而且无法直接证明林某是公司员工或承包者;签字时间和欠条内容也存在矛盾。在质证过程中,蔡某等人也承认部分证据是其直接从林某处取得。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对承包人的管理较为严格,项目部公章均存在公司本部管理,对林某也未给明确的授权,因此可以辨称林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建筑公司可以对此不应负有责任。但本案中需要引起建筑企业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之间串通行为如何防范?恶意串通虽然可以用来确认合同的无效,但要得到法庭的认可,其举证责任较为严格,要求有确切的证据。本案中虽然林某和蔡某等人的行为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事后亦查明为同乡),但要证明两者有恶意串通却需要更为切实有力的证据。这在实践当中难度很大。因此希望通过证明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建筑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但恶意串通行为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危害却是很大的,在本案中,林某利用自己的施工管理之便,为蔡某相串通,提供了虚假证据,恶意损害建筑公司的合法利益。林某又在事后无故失踪,使建筑公司的应诉维权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可见,对于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建筑企业需要在日常管理中严加防范。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严格公章等重要证明材料的使用。公章等能够代表公司的重要证明材料不能随意交给实际施工人,对重要文件需要加盖公章,施工人交由公司审核后方予盖章认可,以防止施工人暗箱操作。实践中,建筑企业为图方便随意将公司项目部公章交给施工人使用。如果施工人有不法企图,利用公章对外签定合同,最后的责任都归结于建筑公司,这样就给建筑企业带来很大损失。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对林某的使用公章行为有严格管理,才能将林某个人行为同公司行为相区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内部承包合同,使之对承包人具有真正约束力。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内部承包合同由于制定不严密,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导致无法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一分设定严密的合同,加以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可以对承包人起到真正约束作用的。承包合同应对公章管理、合同的审查与备案、授权的范围、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对施工合同履行的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三、加强工程施工监督。许多建筑企业对实际施工人缺乏监督,认为只要能够完成工程就好了,没有必要管那么多,浪费时间和精力。实际上这种放任行为会给建筑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行为缺乏透明度,企业很多时候就给蒙在鼓里,等到出现纠纷时就完全措手不及。实际施工人同第三人恶意串通,在许多环节就会虚假记录如伪造支出帐目等,如果建筑企业对各个环节有做定期严格的审核监督,就能对实际施工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及时发现存在的潜在问题,避免被动。由于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串通危害大又具有隐蔽性,且在法律上证明难度大,建筑企业只有加强监督,形成规范化管理,才能最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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